世界日報一則『車不讓人,4小時114張罰單』的報導,復以在聯合晚報社論得知,前駐南非大使陸以正按綠燈標誌穿越馬路,硬是遭計程車撞上,造成右上臂骨折,飛來橫禍,得封筆數月靜養。兩件事巧合相關,就來說說行人的安全問題。
交通規則有禮讓行人的規定,但是不文明的人很多,用路禮儀置諸腦後,行人往往得自求多福。在台灣,行人多半會自動讓車,開車的人應該有此經驗,停車要讓行人,結果對方半天不敢行動,還得示意。行人沒有安全感,不敢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,規定是規定,很多人參考著用。但是,文明的社會,車讓人是無庸置疑的基本道理。我看美國人都大搖大擺或慢條斯理過街,神色自若的篤定。即使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,駕駛人也得讓行人先行,只要行人走下人行道踏上馬路,往來車輛就必須停車,直到行人過完馬路,走上對街的人行道。行人知道自己的權利,駕駛人知道自己遵守規定的義務,絲毫沒有猶豫,完全沒有折扣空間。不像在台灣,行人不敢受讓,駕駛人不讓不是讓也不是。
記得有一次,和兒子在路邊伺機,想等沒有車的時候過馬路。其實,我們不守規矩喔,不是在十字路口有人行道的地方。結果,有一女性白人,停下她的車子,示意我們過馬路,真是受寵若驚哪!真的,驚很大!可見,行人優先已是深植社會的基本概念。或許是因為美國警察三不五時就會出動誘捕違規駕駛人,被開罰單就會荷包大失血,執法加上重罰,駕駛人總是有所顧忌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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